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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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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10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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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区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管、运作、评估、退出等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区养老床位统计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4条  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区总体发展规划。  
第5条 发展养老机构应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
第6条 区民政局是本区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养老机构的政策制定、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区发改委、规划、财政、公安、安监、人保、卫生、规土、税务、环保、食药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7条 本区养老机构设置主体包括: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境内个人和有法人代表的其它组织。
第8条 养老机构的设置需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本区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应达到50张;房屋场地应无法律障碍;周围环境无污染源;租赁的房屋土地需提供5年(含)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养老机构选址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设置手续。
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10条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1) 设置申请书。(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可行性研究报告。(4)机构章程。(5)合作协议书。(6)房屋产权证。房屋场地系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书。同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抗震报告等相关材料。对已实施改扩建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7)设置资金证明。新建或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应当具备不少于1万元设置资金合法证明。(8)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9)《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申请表》。(10)《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
第11条 (1)设置床位不超过100张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床位数超过100张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2年。(2)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筹建已经完工,但未具备执业条件的,应当申请延长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申请延长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4)设置期间,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功能设置、人员资质等方面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第12条  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批准设置的区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申请表》及附件;(
2) 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3) 与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书;(4) 养老机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护理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应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的医务人员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5) 流动资金有效证明的复印件。150张床位以下应当不少于5万元,150张床位以上应当不少于10万元。
第13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察看,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执业批准书》。未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整改告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不符合执业条件或三次整改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批准执业告知书》。
第14条 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向区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执业证书,并及时发放床位建设补贴。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5条 养老机构取得设置批准书后,向区民政局社团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16条 关于养老机构的核名、设置、执业、审批及验证等相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执行。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17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4)服务期限。(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6)违约责任。(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养老机构须制定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