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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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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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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沪发改财金(2010)0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机制,现下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 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八条 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发起人或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国资监管的一般要求和规定,对投资事项和股权退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般性约束条件,并在具体项目中对约定条件予以细化和明晰。
  第十条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一项或若干项进行事前约定。
  第十一条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事前约定股权转让事项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决定后,应通过第一大股东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