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01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10 文件大小:10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档案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和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
单位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
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
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时间,以及对应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协议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将经整理、编目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可分阶段归档和移交。
  第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一并交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签字
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适宜永久
保存。竣工图编制应当符合规范。有关项目的电子、声像等
特殊载体的文件应当同时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
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项目主管部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