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对应的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的;
(二)已设定质押的;
(三)已被法院冻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次出资。
被投资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认缴出资。
第六条 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公司还应当报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和股权公司因股权出资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被投资公司在办理以股权实缴出资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