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厦门市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鼓励旅游设施投资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厦财行〔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本市年度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服务设施、旅游配套设施、旅游景区及旅游产品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市以非财政资金投入旅游设施项目的企业提供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贷款利息部分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额度控制、先贷后贴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并纳入本级预(决)算管理,组织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旅游局负责贴息资金申请的初审、预(决)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开展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申请条件如下:
(一)项目已纳入本市年度旅游发展规划;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项目在本市范围内,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四)在申报年度上年内新开工的项目,贷款总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项目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已落实到位,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八条 贴息标准和贴息年限如下:
(一)以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总额扣除三千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三)单个项目多家银行多次贷款的可以合并计算贴息;
(四)单个项目年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
(五)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贷款合同年限不足三年的,以贷款合同年限为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进度、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见附件一);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签证利息单;
(六)项目业主单位付息凭证;
(七)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八)申请贴息资金总额超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绩效考评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第(一)至(七)项材料均应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2010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