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家科技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工业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筑党发[2009]14号),设立贵阳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投资,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具有投融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上市辅导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补助方式包括: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担保补助和科技保险费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述三类机构统称创投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者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投资于贵阳市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并对科技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投融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