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各种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形式
支付结算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
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使用现金收付款项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三)银行转账结算作用:
一是可以节约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有利于节省社会流通费用,稳定货币流通。
二是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
三是可以集中各单位的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的来源。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结算纪律如下:
第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四,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
2、银行的结算纪律。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必须执行“十不准”的结算纪律: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二,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第三,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四,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第五,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第六,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七,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第八,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业务;
第九,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
(二)支付结算责任
1、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1)单位、个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承担清偿责任;
(2)单位和个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单位和个人在下列情况中自负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未按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
三、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1)银行在下列情况中承担付款责任: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和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承担保证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银行在下列情况中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有款不扣或少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而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3)银行在下列情况中承担行政责任: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管理账户的;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汇划款项的;违反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