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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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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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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
  第六条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
  第七条 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者扶助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九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
  (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第十二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申请表。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