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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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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㈡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