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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2/13 文件大小:7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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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
(二)




案例 12、患儿遗传罕见病 医院担责50%
患儿男,2岁,于 2007年1月出生于某县医院,该院按规定做了血样采集,并送至县妇幼保健院,
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后某县医院重新为患儿采血,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送了血片,
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患儿进行了新生儿苯***尿症筛查。
经初筛检查,某县医院送检的患儿的血片苯***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属健康婴儿。但今年3月,患儿却被市医院诊断为苯***尿症。
经市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组建议做DNA鉴定,认为若DNA鉴定结果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留存的血片属于患儿的,则属于个体差异,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的血片是否采集于该患儿本人。
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可以通过DNA鉴定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鉴定。
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在血片不是采集自该患儿本人时,反之,三家医疗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对该患儿的损伤后果,疾病因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
患儿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
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责任。 三被告之间是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县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或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推定存在过错的某县医院承担责任。
本案中,患儿在某县医院出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但苯***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
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
但苯***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
该损害后果是患儿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所致。
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中双方的主观过错及原因,由某县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
50%的责任,赔偿患儿各
种费用共计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