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巍山行政区域内,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设立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管委会在县规划建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若遇重大事项需临时召开,由管委会主任召集。
第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重大事项;
(二)负责名城保护规划的公示、听证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调整做到透明、高效、兼顾各方利益、体现和谐发展;评审、论证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要工程项目;
(三)决定审查批准巍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征集、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四)监督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五)组织名城保护管理方面的学术研究、咨询及信息交流活动;
(六)其他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管委会的决定;
(三)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履行名城保护管理职责。
(一)县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名城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巍山县城总体规划》、《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规划控制,实施建筑风格整治及历史街区风貌保护,查处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科学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强化市政公用设施管护。
(二)县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挖掘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一致。
(四)县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引导民族宗教活动同历史文化保护相适应,发掘民族宗教文化资源。
(五)县旅游部门负责完善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创造条件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价值。
(六)县林业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的植被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七)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县卫生部门负责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及行业引导。
(九)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体系建设、运营车辆规范、机动车修理的管理工作。
(十)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消防工作。
(十二)名城保护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检查、落实保护范围内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辖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社会公德和名城保护意识,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的变更、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