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14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
  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
  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
  第十条  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第十一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登记前,应当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注射疫苗,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超过3天的,应当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确定的***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三)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的***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场所的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由公安部门***机构发放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养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登记信息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不予登记的,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养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的种类或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在禁养区域内养犬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