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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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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条例是际《劳动合同条例》之后,《集体合同条例》之前出台的,是我们这几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具体体现。他是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部分,更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提倡“体面劳动”的要求。
一、工资的概述
工资,是劳动者生存之源,就业之目的。他是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事先约定、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就其“《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这一解释,工资概念包括这几个要素:
第一,工资是劳动报酬。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市场经济中的工资,市场经济中的工资是雇主雇佣劳动力的价格。是价格,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工资就是雇主作为买者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对价。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与雇主支付工资互为对价。由此可见,工资不是雇主对劳动者的赐予或者赠送,是以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为前提的,是雇主支付给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获取的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支付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工资应由劳动力的购买者支付,买卖双方互为支付义务人,这也是合同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买者不支付对价而获取出卖者支付的标的物,合同将因一方的支付缺少对价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工资的获取者是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买卖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其支付劳动力后,因以获取工资作为对价。
第四,工资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各国一般都规定有最低工资,也就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允许劳动力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劳动力的价格,这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第五,工资必须是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也是劳动力特殊商品的性质所决定。
第六,工资可以多种形式计量和确定。工资的计量形式: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如:单位支付的福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国家规定的创造发明奖等。
由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货币形态,因此,他反映了以下基本属性: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才存在工资支付问题;
2、凡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均属于工资法律制度的范畴。如奖金、津贴等。(工资口径第62条)
3、以劳动作为计算尺度的工资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直接规定,既然工资是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国家事先直接规定劳动者具体工资额的体制,是不可能客观反映工资实质的。这一属性,使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的立法有了客观的基础。
由于用人单位享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因此,规范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工资宏观调控原则。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以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调控。《劳动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水平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基于上位法的规定,产生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2、确立工资分配、支付原则。工资分配、支付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彻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工资制度立法的核心部分,当一个国家大多数人的生活都依赖于工资的时候,确定工资分配、支付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3、确立工资保障原则。工资的作用一个是激励、一个是保障。这里的保障主要讲最低工资保障。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劳动报酬可以满足劳动者简单再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