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
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 [2003]131 号)、《南
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
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
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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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将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 使
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
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
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 、计划、物价、财政、监察、
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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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 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 做好各村民
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
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
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应当实行财务公
开,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
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
政区范围。
(二) 第二层次为珠江镇、 桥林镇、 汤泉镇、 星甸镇、 石桥镇、
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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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 、村实行
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
定期限内, 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
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
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
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