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美贸易战反制行为合法性分析
摘要:美国公然违反WTO规则单方面对中国产品征收巨额关税,其前所未有的规模与严重的损害后果使得中国有权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在适当限度内采取贸易反制措施,以此应对美国引发的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即使中国无法成功援引安全例外条款,在继续适用WTO规则引起制度失灵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诉诸于一般国际法规则也具有合理之处。通过论证安全例外条款在中美贸易战中的适用,分析中国依据WTO协议本身所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WTO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寻找一般国际法规则作为论证中美贸易战中中方贸易反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关键词:贸易反制;国家安全例外;制度失灵;一般国际法规则
从2018年3月开始,中美两国之间可谓是贸易纠纷几经波折、政府交涉进进退退。面对美国单边施加的2500亿美元巨额关税,中国的贸易反制措施从2018年对美国价值同等金额商品加征同等税率,发展到2019年按各自进口对方国家产品的比例同等力度提高关税以示反击。然而一些质疑中国反制行为缺乏法律基础的声音此起彼伏。2018年4月5日,加拿大《环球邮报》发表了一篇题为“WTOrulesarethefirstcasualtyintheChina-USshovingmatch”的文章评论中美贸易战。该文的作者DavidParkinson没有批评美国挑起贸易争端,而是指责中国采取捍卫自身权益的方式完全绕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忽视WTO作为全球贸易体制中的关键支柱作用[1]。无独有偶,美国贸易代表RobertLighthizer于7月10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采取行动的声明,声称中国的反制措施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或正当理由[2]。这样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要求成员国不得单方面认定某项措施是否违反规则和擅自采取反措施,而应将贸易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本文从WTO规则的例外情况入手,分析中国应当如何适用GATT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如果中国能够成功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自然是在现行WTO多边贸易框架内获得救济的最佳选择,中国采取反措施可以不受DSU第23条以及关税减让、最惠国待遇等义务的限制。但是即使不能,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责任的讨论中提出制度失灵的观点也极其具有启发意义。当中美贸易战的规模和后果已经使传统的WTO救济手段失效,或者说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可以获得的救济与中国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严重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国际法规则可以替代特别法更好地解决国际争端。因此,本文又进一步论证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
一、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
援引GATT第21条进行抗辩必然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中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或者更形象地称之为说服责任;另一方面是专家组的审查标准,也即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成员国法律或措施的尊重程度。无论哪一层面的问题,其考量的起点都是基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历史发展与司法实践。(一)历史发展。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初期,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