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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田岭村百合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5年9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李奇辉等 24人发起,于2015年9月8
日召开设 立大会。
本社名称:嘉禾县大田岭百合种植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30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奇辉。
本社住所:嘉禾县珠泉镇大田岭村办公楼,邮政编码: 4245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
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
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 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百合种植、提供技术指导;
(三) 组织收购、销售种植的百合;
(四)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服务;
(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 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
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
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
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
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
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 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
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
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
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
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种植百合生产经营, 能够
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
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 各孚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3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 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投资兴办经济实
体项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决策方面, 最多享有2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 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
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
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
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
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
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