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整理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届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 舞厅、卡拉OKT、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 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 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 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 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 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 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 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 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
标志;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
施;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 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 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 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 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 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 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 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 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 取证电 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 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 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 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 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