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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 46号
【发布日期】-01-24
【生效日期】-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 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予以发布,白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 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 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

(二) 核医学
(三) 介入放射学;
(四) 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 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 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米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 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 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 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或核医学技师。
(三)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 医师;
2、 放射影像技师;
3、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设备;
(一)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 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它相关设备;
(三)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 X射线
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 X射线机或CT机等
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 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
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
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 污染监测仪;
(三) 介入放射学与其它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 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 标志;
(二)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
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
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