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甬人薪[2003] 17号
甬财政行[20033611号
市级各单位:
为了发挥地方职务津贴“优化结构、理顺关系、规范秩序、健全机制”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从 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方职务津贴标准,同时给离退休(退职)人员 增发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与对象。执行范围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 人员。
二、 执行标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按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具 体标准见附表1至4)。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增发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表5至 7)o
二、下列人员的地方职务津贴标准按以下办法处理:
1、 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可按本人转业时在军队担任的行政 职务或与行政职务相对应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地方职务津贴标准。
2、 按有关规定在见习期内享受定级工资待遇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仍执行见习期人员的地方职务 津贴标准。
3、 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可分别执行中级和助级的地方职务津贴标准。
4、 经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的在编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与单位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享受哺乳假及因病因事请假人员,其地方职务津贴列入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
6、 职务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津贴标准。
7、 党政机构改革中经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执行同职务在职人员标准。
8、 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同职务 退休人员标准。
四、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 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五、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地方职务津贴计入单位工资总量,在实际分配中可根据单位自身的特点和经 济效益自主进行分配。
六、 调整工作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机关由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木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补贴。
八、 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参照执行。
九、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工作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表
2、 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表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表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地方职务津贴标准表
5、 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6、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7、 机关事业单位无职务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附表1:
机关工作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现行津贴标准
调整后津贴标准
市长及相当职务
280
78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240
680
局长及相当职务
200
580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170
490
处长及相当职务
150
41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