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 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 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 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 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 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 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 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 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
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 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 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 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 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 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 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 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 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 况的影响;
(三)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 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 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 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 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 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 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 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 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 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 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