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治理,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范畴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3、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2)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3)现场岗位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6) 各部门主管负责做好辖区范畴内的防尘、防毒工作。
7) 安全生产治理部负责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8) 保卫消防部负责火灾扑救与和谐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
4、防火、防爆安全治理
4.1动火作业安全治理
1)在厂区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三级动火制度。
2)固定动火区内答应从事焊割、电热刀、滚、冲切作业外,其他一律不准动用明火。(明火是指电焊、气割、喷灯、取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电火花等产生明火作业)
3)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治理部审查,报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
4)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
(2)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厂内除固定动火外,其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危险程序分为三级:
(1)特别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别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一样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动火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生产车间主任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动火单并签字后,经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二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所属车间、部门生产主任审批。在无主区域内动火,《动火证》由动火者所属车间、部门主任签字后到
安全治理部门(消防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不需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治理。如果需要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事先要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的同意。由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的车间、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必须认真填写动火单,项目齐全,字迹要清楚,按一、二级动火审批签字,送安全治理部门(消防部门)开具《动火证》。
2)《动火证》由动火者本人储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
3)《动火证》当日有效。如确实工作需要延长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签字同意,否则一律重新办理《动火证》。
1)动火者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