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 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 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在办事处编制管理, 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 作,由办事处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 办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 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 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
力;
(三) 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 45周岁以下;
(四) 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发布招聘公告;
(二)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 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 体检;
(五) 考核;
(六) 公示;
(七) 办理聘用手续。(试用半年)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办事处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 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 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白愿 的原则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各 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办事处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城
管队员、综治、计生工作人员、文印、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 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办事处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
为83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 333元/月,全年4000元/
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
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 4000元的125%,即 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 4000元的100%, 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 4000元的75%,即 3000 元。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 内按照规定孚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 担。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处
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 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 聘用人员按规定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 10分
钟进办公室、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超过 10分钟离开办公室者,视为
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 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 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 一律按旷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