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整理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 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活全部价款之前 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 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 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 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活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
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
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 (发信日为准),买受人 仍未活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 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 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x x法院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 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 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 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 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 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