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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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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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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 4 年3月 1 日起施行。局长张茅 2014 年2月 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014 年2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 201 3 年12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 月30 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三删去第三十八条。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 2014 年3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 1年9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2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