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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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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述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3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编辑本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对于及时惩罚犯罪, 提高办案效率, 都有重要意义。当然, 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 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 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编辑本段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 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 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 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 证据比较充分, 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 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 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 惩罚犯罪的, 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包括三年) 刑罚的, 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