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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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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2009 年 12月 15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1月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自 201 0 年3月1 日年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 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 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 已动工开发建设, 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 25 %,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第六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 2 年的除外; (二) 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 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