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面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些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各自实施不同的诉讼行为, 但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 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程序法: 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 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所所调整的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诉讼行为: 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的诉: 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 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诉权: 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 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确认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 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指当事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同等原则: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 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 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中的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裁定管辖: 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审判组织: 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 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级成的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原告: 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 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 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 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当事人的更换: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 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诉讼权利: 是指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的特定需要而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 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宜于合并审理但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