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章总贝lj
第一条易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 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 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 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 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 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 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 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 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 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 代理行
(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 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 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 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
(一) 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 内行
(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 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 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 应的处理措施;
(四) 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 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
(五) 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六) 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七) 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八) 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 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 在系统内成员行
(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 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第^一条内部代理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的主 要职责:
(一)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签订银团贷款合同;
(二)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日常的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包 括罚息和 违约金、赔偿金等)回收;
(三)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进行项目监管;
(四)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参加银团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五)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追究借款人及牵头行的违约责任;
(六)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
(七) 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接受借款人或其他方提交的有关资料 和文件;
(八) 办理系统内成员行(社)书面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代理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行(社)担任 或成员行
(社)协商确定,全面负责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代理行(社)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协议,保障银团利益,公平地对待银团各成员行(社), 不得利用代理行(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 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 建立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 完善银团贷款档案;
(四) 派专人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银团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 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行(社)通 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行(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 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 转到各成员行(社)指定账户;
(六) 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行(社)进行通报,必要 时提议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