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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登记的办理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 设立税务登记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情形如下: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 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领取临 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 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后,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 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 务登记证及副本;
(5)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 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登记时限和地点
纳税人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立或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按照地
税机关的规定,到所在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税务 登记手续。
(三) 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资 料。
(1) 如果您是企业纳税人,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 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是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您 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如果您是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 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 如果您是个人合伙企业,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