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社会政策实践与研究的发展
社会政策既是一个实践领域,同时也是一门学术学科。本章从作为一个实践领域的社会政策的角度,简要地阐述社会政策实践在欧美、拉美和亚洲国家与地区以及我国的发生及发展,为了解社会政策学科的发生与发展奠定一个基础。
第一节社会政策实践的历史发展
现代社会政策实践发端于欧美国家,并且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中的杜会政策体系仍然处于领先地位,其政策模式、机制、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原则广为流传,对其他国家的社会政策发展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研究各国的社会政策体系及其历史发展时,一般应该首先介绍发达国家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
一、社会政策实践发端
尽管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国家在社会福利事务方面就有了一些行动,但制度化的社会政策则是在工业化时代以后才建立起来。从全世界范围看,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体系最早诞生于欧洲国家。从中世纪后期起,英国就开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开展对穷人提供社会救助。工业化社会以后,为了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德国率先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现代社会政策实践的开始。
《伊丽莎白济贫法》及其影响
西方社会政策实践的发端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的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在此之前,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受到饥荒、战争、农作物歉收和黑死病等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很多人流离失所,孤儿寡妇、伤残老弱、精神病患者剧增。需要帮助的人数量越来越多,由教会和私人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所进行的救援方法越来越难以应付所需。许多人被迫到处流浪,以乞讨为生。这些人的求生方法造成很多社会间题,当时不少国家均设法制定社会政策应付这种情形。英国为了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从14 世纪到19 世纪通过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济贫法,首次以国家行政命令、社会政策、地方财力和征集税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和提供不同类型的福利服务来满足贫困者的需要。英国在此期间所制定的济贫法中,以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后来社会福利发展的影响最大。该法规定教区应负责供养区内得不到亲属供养的无依贫民。教区所供养的贫民仅限于在该地区出生的,或曾在该地区住满三年的人,这是后来历代沿用的居住期限条件的先例。该法同时规定家庭应承担起救助其亲属的责任,凡能够从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以及其他亲戚处获得帮助者皆不符合济贫法的救济资格。此外,该法还将贫民分为三大类:即体力健全的贫民、不能工作的贫民和失依儿童。在施行救济的过程中,这项济贫法建议应对不同类型的贫民采用不同的救济方法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例如,体力健全的贫民需要送人习艺所,对不能工作的贫民送入救济院或者施以院外救济,为失依儿童安排学徒训练机会。
这种做法虽然意味着政府已开始着手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福利服务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但当时这种补救形式是被迫的,在其主要目的上,社会控制多于着眼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基于这种目标,济贫法严格规定受惠人的资格,所提供的援助极为有限,并以短期性为主。同时,受惠者还将以付出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作代价,并且还会受到耻辱烙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无论如何,这项济贫法奠定了300年来英国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础,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虽然这项济贫法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这样或那样的修订,但其基本原则和内容变化并不大。甚至1834年的《新济贫法》也仍然沿袭1601年老济贫法的这种济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