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协议纠份的处理
第一条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和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协议法》等相关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条协议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包括内部多个企业的,能够协商或由企业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需详细负责到到底。
第三条处理协议纠纷的标准是:
、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要求的,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和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又不侵犯对方正当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处理纠纷。
,应坚持标准,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发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正当权益,主动负担责任,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发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了解决。
第四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络,立即通气,主动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相互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协议纠纷的范围是:
、总经理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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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提请处理协议纠纷的程序是:
“对外经济协议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报批。
,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协议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要求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协议纠纷,相关企业必需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包含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和和协议相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相关凭证;
、托收凭证,相关财务财目;
、封样、样品或判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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