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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2/2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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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
摘要伴随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加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停完善。现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应对这类现象,本文就知识产权的侵权怎样认定进行探讨,并提出部分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认定 无过失责任
  一、中国知识产权的现实状况
  入世以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加以完善已经成为法律工作的关键。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①《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及制裁采取过失责任标准,而以无过失责任标准作为补充。但依据中国的归责标准关键采取无过失责任标准。这么的好处是,避免了对知识产权中凝结的无形的知识资产进行举证和质证,提升了知识产权法在侵权认定方面的运作效率。中国知识产权对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实质上它是对无过失侵权的排除。这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垄断和控制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识、版权和和其有联络的邻接权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和侵权后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利害关系的处理,是知识产权法工作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就是实际遭受的损害,如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中国知识产权法对相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有以下要求:(1)《著作权法》第46、47条要求,未经演出者许可的录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全部属侵权行为。假如侵权人只是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复制、汇编,即没有对应的使用和出售现象,这就不会发生损害事实,当然也不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权。(2)《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人的制造权、许诺销售权进行了要求。假如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没有使用,也没有销售或赠予,在此情况下,也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专利法》第57条也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要求了有证据证实她人正在实施或马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负担民事责任。经过法条的要求我们不难看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
  (二)行为人过失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对此适用过失责任标准,因为这部分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通常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含有多个属性,包含了多个行为,主张同时适用过失责任标准和无过失责任标准,还有的学者主张引进无过失责任标准。笔者认为,实际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已经认可了无过失责任的地位。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0条第3款要求:假如善意使用、销售仍然组成侵权,能证实其有正当的,能够免去其赔偿责任,“但应该负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有意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就要负担民事责任。显然此处要求的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过失为要件,同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以行为人过失为组成要件。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侵权行为是多个不法行为的组合,其组成要件法律要求的多种不法行为共有的组成要件。即只要有行为的违法性就组成侵权。
  三、知识产权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