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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厅驻店代理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琥珀 2021/2/2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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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厅驻店代理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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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联通自营厅代理商驻厅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渠道销售能力,优化配置营销资源,强化渠道运营管理水平,实现自有营业厅引商入店及运营管理工 作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运作,促进智能终端销 售与 3G 业务发展的有效结合、互相促进、实现共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代理商驻厅”定义第一条 代理商驻厅
是将自有营业厅、自有产权物业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物业以场地租赁方式或以量抵租的方式出租给我 公司核心社会渠道,从而实现营销资源的优化以及整体渠道销售能力的提升。
第二条 核心社会渠道
是指与联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经营中综合素质优秀的社会渠道合作伙伴。
第二章 “代理商驻厅”的渠道管理第三条 管理归属及要求
驻厅代理商渠道类别在渠道集中管理系统中属于“柜台外包”形式。
(一)相应的业务管理按照社会渠道管理制度和流程进
行管理和支撑。
(二)驻厅代理商须与我公司签署进厅合作协议,承诺遵循我公司的业务销售和营业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驻厅区域的装修、物品陈列必须遵守我公司的相关的 SI 及 VI 的规定。
(四)在营业厅厅内的日常经营活动要接受联通公司营业中心以及进驻自有营业厅经理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业务考核
(一)代理商驻厅社会渠道的销售考核应严格遵循其与我公司签署的进厅合作协议中承诺的销售任务,可根据当期活动及业务发展要求在各阶段进行适当调整。
(二)进厅代理商要求在渠道集中管理系统中建立独立渠道网点信息并与自营厅进行柜台外包形式的关系关联,厅内的社会渠道业务销量计入该自营厅整体销量。
第五条 驻厅代理商数量
原则上一个自营厅仅允许一家代理商进驻合作。第六条 执行
(一)对于目前已经在石家庄联通各自有营业厅进驻经营的社会渠道应自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依照此管理办法 完善相关手续,并由营业厅管理部门对进驻代理商依照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对于曾经签署相关进驻合作协议的社会渠道应在
原协议到期后依照《石家庄联通引商入店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代理商驻厅”的渠道运营
第七条 驻厅代理商任务的核定
(一)由营业厅管理单位根据日常该厅 3G 月销售水平确定驻厅代理商月度 3G 销售任务。
(二)以季度为单位对驻厅代理商按协议约定进行业务 考核。每少完成一台任务,扣罚 100 元,从代理商当月佣金中体现。
(三)对于连续三个月销量无法达标的社会渠道给予书面警告,如经整改后三个月仍无法达标的,公司将与其解除进驻联通自营厅经营的业务合作关系 。
第八条 经营范围
进厅社会渠道只能进行 W制式手机销售、 手机配件销售、
3G 业务、 2G业务以及增值业务销售。第九条 在售手机品牌
进店代理商在售手机品牌包括苹果、摩托罗拉、三星、 HTC、诺基亚、 LG、酷派、联想、中兴、华为等至少 10 个手机品牌,其中联通定制终端要求在专柜显著位置进行陈列。
第十条 品牌专区设置要求
代理商应根据联通公司要求在进驻的营业厅设立品牌手机专区:
旗舰厅:不少于三个 ( 三星、苹果必有 )
标准厅:不少于两个(三星和苹果)
小型厅:至少一个(三星、苹果有其一) 不满足此条件不得入厅
第十一条 演示终端 / 柜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