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办法新旧法比较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新旧法比较分析
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动产抵 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8号,以下简称“新 办法”),白9月1日起施行。当前中国实行的〈〈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10月17日颁布并施行的(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二者比 较情况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法律适用
旧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
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旧办法白10月17日实施以来,各地在登记实践中把握的标 准并不一致,影响了动产抵押登记功能的发挥。因此,新办法特 别强调是为规范抵押登记工作之目的而制定。同时,新办法也根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等方面的规定。
二:抵押的动产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时间、登记机关的范围
旧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
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 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办法:第二
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白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
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旧办法办法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的表述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浮动抵押中 的措辞,这就造成了有些地方的登记机关仅受理浮动抵押的登记 申请,而造成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无法在登记机关进行抵押 登记的窘境。因此,新办法不区分是否是浮动抵押,凡是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新
办法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再次重申了动产抵押权白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有助于解决极个
别地方登记机关对〈〈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不一致的问
题。 另外,因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与其它部门合并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新办法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登记
机关的范围。
三、 抵押登记程序
旧办法:第二条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 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 关办理。新办法: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 设立、变更和注销, 能够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能够由抵押合 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
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按照旧办法,抵押双方需要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