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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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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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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林改发〔 2009 〕4号关于印发《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各有关林业局: 现将《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改革人员安置通知抄送: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 年8月 31 日印发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林业局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工就业观念,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使分流职工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局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 3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 、转岗(1) 非机关职能机构剥离转为专业公司, 其所属人员一并进入专业公司,从机关剥离进入专业公司的人员,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并在档案中保留原行政级别。(2) 对改革前在岗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 向森林资源管护、防火、专业公司、接续产业等单位分流。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3 )机关富余工人分流到专业公司或其它工人岗位。(4) 对机关工作人员转岗到地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其档案身份不变,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 2 、一次性安置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的, 按大林集综[2001]1 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数不得突破 2009 年7月 20 日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的安置指标。 3 、用资产折价的方式安置(1) 在改制过程中, 林业局的一些小企业可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资产折算的方式安置职工,同时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 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必须经国家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优良资产可折价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 、提前退休(1)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 可按国发[1978]104 、黑劳社发[2007]12 号、大署劳社发[2007]91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按国发[1978]104 号、黑劳社发[2007]12 号、 52 号和大署劳社发[2007]90 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享受全残补助金待遇。(3 )女干部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按黑劳社发[2004]68 号文件规定, 按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5 、企业内部退养(1) 林业局机关副科级以上( 含副科级) 干部,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或工龄已满 30 年的, 经本人提出申请, 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 100% 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2) 林业局机关一般干部,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或工龄已满 30 年的, 经本人提出申请, 企业批准, 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 70% 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