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要求 个体户名称管理措施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措施》已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全部人的正当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能够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当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能够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因此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以后能够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行政村、小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能够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含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该反应其关键经营活动内容或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详细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能够选取“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的其它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登记前置许可的,应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该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包括前置许可,能够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能够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或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该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实;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