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础工资怎么算加班费 正常加班费怎么算
机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基础工资改为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岗位工资是基础工资的关键。下面xx就为大家解开基础工资计算加班费,期望能帮到你。 基础工资计算加班费
用人单位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常见情形
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员加班费计算基数时,通常有以下几个情形:第一、职员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础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然有用人单位以“基础工资”和其它工资项目之和作为基数,但并没有包含全部工资项目。第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三、以劳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员不论加班多少,每个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有关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要求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一定百分比(150%、200%、300%)支付职员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协议要求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309号)第55条解释]。
从上述要求看,确定职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似乎并不困难,只要以劳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准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中对于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有的协议中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协议中仅约定基础工资,有的协议中虽约定了一个详细数,不过却并非职员的真实工资;其次,即使劳动协议中对职员的工资有明确约定,不过职员的工资经常是伴随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职务的提升而增加的,很多用人单位全部有职员定时增资计划。职员工资变动后,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劳动协议中的工资条款已作了变更,严格地说,双方应该立即地对协议中的工资条款作书面变更,但实际工作中职员增资后立刻变更劳动协议工资条款的情况很少。所以,劳资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的工资酬劳标准并不总是和职员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劳动酬劳相一致,假如仅以劳动协议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经常并不可行。
合理确定职员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协议明确约定了职员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和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该以劳动协议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含“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部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围,则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要求若干详细范围的解释》中要求“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酬劳”为准,因此职员每个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该以职员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要求全部属于不明确的要求。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员的当月工资和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累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员的月奖含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酬劳”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然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施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员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累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