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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生育服务证审批
依据《山西省人口和打算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 鉴定机
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
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能够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 7 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 30 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打算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
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及小孩的《户口本》 ;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4、结婚证(再婚夫妻还需要提供再婚前的离婚证明) ;
5、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形证明;
6、一孩为病残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7、夫妻双方近期 2 寸合影免冠照片 3 张,病残条件的需要母子近期合
影免冠横三寸照片 2 张,夫妻近期合影免冠二寸照片 1 张;
《生育服务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村助理员;
2、村助理员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进行初审后,由村
助理员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3、乡镇计生办报县统计股,进行审核,发证
4、一孩病残的,所需材料提交市人口计生委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