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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奖惩办法.doc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21/2/22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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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奖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生活环境的公共卫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首发[2004]509号文《首钢总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奖惩办法》,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安全,是指单位落实国家在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爱国卫生等法律、法规方面所应达到的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在经营生产中,必须落实国家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规定,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杜绝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职工有权对单位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违规违制行为向上级专业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质疑。
第四条 本办法是在执行矿业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奖惩力度,充分发挥奖罚激励机制作用而实施的经济手段,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单位。对在矿业公司承包工程、作业项目、承租房屋(场所)等外单位的处罚,由业主单位实施。对业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处罚不落实的,对业主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条 矿业公司专业部门要定期、适时地组织对各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考核和处罚意见。
矿业公司办公室是矿业公司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在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爱国卫生等法律、法规,落实首钢总公司及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奖惩分明的经济手段促进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七条 处罚分级审批:
(一)处罚1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矿业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处罚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项目,由矿业公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由矿业公司统一印制《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处罚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书》),并由矿业公司办公室卫生科按专业管理权限分别归口建档。执行中由办公室卫生科专业主管人员按照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处罚单位,一份在该单位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卫生科按专业归档备案。
第九条 处罚扣款工作程序:
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处罚,由卫生科出具《处罚通知书》,并按月填写《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处罚情况汇总表》,报送劳动工资处。由劳动工资处在月度考核时,将罚款从被处罚单位的工资总额中足额扣出;当月无奖或奖金总额不足处罚金额时,逐月补扣。
第十条 处罚扣款用途:
(一)对各单位的扣款,用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
(二)公共卫生安全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卫生科适时提出,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有创新,取得实效的,给予2000至4000 元奖励。
(二)在上级组织的重大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受到表彰的,给予1000 元至2000元奖励。受到国家、北京市表彰的给予5000至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职业病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规范有创新, 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300元至500 元奖励。
(二)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事故的发生或事态扩大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三)在上级组织的重大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200 元至500 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在矿业公司组织的“厂矿爱卫标杆单位”“后勤爱卫管理先进单位”、“处室卫生定置达标单位”“社区卫生先进”等创优活动中评为先进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由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的好,在全国、市及区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受到表彰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包括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及首钢总公司表彰的,按照总公司有关标准,奖励500至2000元。
(二)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群体食物中毒、食源性反应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故的发生或事态扩大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积极采取措施,为控制疫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