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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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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小雄 2021/2/23 文件大小: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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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 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 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 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 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 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 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
(2004) 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
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 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 动。
第二章招标和方式
第一节招标范围
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 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 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
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 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 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招管办核 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求的;
(二)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 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由业主
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
第十一条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
(一) 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
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
(二) 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除外),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 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
(三)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仁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 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等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 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
2、 属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工程,应附自行招标手续;
3、 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应 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节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招标申请书;
(二)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确认书) 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三) 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
(四) 项目设计要求书;
(五) 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办理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招标申请书;
(二)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确认书);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除外);
(四) 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 招标人营业执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