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规范
检
验
批
填
写
全
套
表
格
示范填写与说明
打印日期:2011年1月15日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规范检验批
检查用表填写说明
建设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规范》定于 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 便于实际操作,
根据新版规范的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站组织专家编制了 “建筑 工程施工质虽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汇编” 。它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质
虽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全省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 虽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 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发
[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
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 并按此检查验收;
2、 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虽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 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虽要求指标,并按 此检查验收;
3、 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虽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 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 具体的质虽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
4、 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虽检查项 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 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 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 “符 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
5、 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 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 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 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
“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
6、 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 (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 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 10个点,现场实际抽查点数应按施工组织设 计中划分的检验批大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业标准)或本表说明中规 定的抽样方案(检查数H)确定的点数抽查。
7、当某一张检验批表有多个编号,填写时应将无关的编号划去,
保留实际检查的检验批编号。 如当《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虽验收记录》
用于主体结构砌体检查时,应将 010701 (基础分部用)编号划去。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虽安全监督总站
二。工年十二月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检查用表
一、为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能够全面执行 《建 筑工程施工质H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专业质H验收规范,便于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虽监督机构能够有效监督管理 ,特将《建筑
工程施工质虽验收统一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1、 建筑工程施工质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虽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虽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H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 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虽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 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 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虽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
确认。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H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虽均 应验收合格。
(2) 质虽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虽验收规范 的规定。
(5) 观感质虽验收应符合要求。
3、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 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 单位工程质虽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