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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 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高级管理人员全球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工作单位中的高级管理或高级 技术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 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 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 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 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 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比 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日限额和每次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及手术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日数为 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 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 担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
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 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到医院进行门(急)诊 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按 约定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次限额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治疗,门诊医疗保险金的 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次数为限, 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且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 付金额为限。
(三)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 或放疗的,本公司就其门诊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 后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特殊门诊 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四) 补充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要器官移植而发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不含 器官组织源费)在约定给付范围内的部分,本公司就其超过住院 及手术医疗保险中手术费最高给付金额以上的部分给付补充器官 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补充器官移植手 术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五) 女性生育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 用(含最长不超过7日的新生儿护理费),本公司将按约定的比例 在各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 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 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上述各项费用的分项累积 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上述各项费用的累积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院治疗 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乘以约定特定医院给付比例 后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约定境外旅行期间内于境外就医的,本公司将 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乘以约定境外医疗给付比例后给付保险金O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责任,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 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 司给付的金额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