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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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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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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 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守约、专业服务、依 法监管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推动 物业管理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 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 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 确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 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 施自律性规范,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 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 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 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 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物业管理需 要,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 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 新建物业项目内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 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 两个或者多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新建 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是,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被市政公共规划道路分 割的,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将配套设施设备相对独立设置,划分为不同 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 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 管理区域。
(五)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
(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建筑物面积不超过五十万平方米, 不超过五干户。
第九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 款、第八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 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 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 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条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 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 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经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用 房划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等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案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登记已完成,涉及有物业服务用房等调 整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到物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