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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佛山中院民五庭关键词: 宗教/ 财产权/ 所有权/ 民法典/ 立法内容提要: 现行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着缺陷, 宗教财产的归属不明, 不利于宗教事业发展和理顺政教关系。宗教财产权既是政治问题, 也是法律问题, 应在法治轨道上解决, 重构宗教财产权制度。宗教财产应视不同情形, 分别合理确定归属于宗教法人、国家和私人所有。鉴于宗教财产权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建议在中国民法典中予以立法规定一、引言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 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党和国家及时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路线,恢复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放宗教活动场所, 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事业在中国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健康发展, 但是,“要在较深层次理顺政教关系, 首先得理顺地方政府、企业、僧团等主体对以宗教为内容的资产的产权关系。”[1] 不容讳言的是,“在敏感的宗教财产尤其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宗教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我国实践中的政策和做法相当混乱, 对这些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及保护措施相当缺乏。”[2]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宗教财产的归属, 事实上, 长期以来, 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予以调整,法律反而为处于辅助、次要的地位,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同时,中国正在快速推进各项社会经济建设,宗教建筑和其他财产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商业化利用, 出现了不少新问题; 在广大城乡滥建寺观、佛像、侵占耕地等问题也相当突出。总之,有关宗教财产的新旧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亟待在法治轨道上予以正确解决。在以往, 因宗教财产问题一方面属于敏感的政治问题, 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律与宗教的交叉课题, 理论界对其鲜有展开论述。宗教财产的归属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教职人员经济生活问题的物质基础, 涉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 它既是政治问题, 也是法律问题, 确切地说主要为民法财产权问题。目前中国正在编纂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而《物权法草案》已通过了第四次审议, 有望在近期表决通过, 但是对于宗教财产的归属仍是付之阙如。对宗教财产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各方认识尚未统一。鉴于中国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意义重大。本文试图对有关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及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二、现行中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政策及存在的缺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 我国宗教财产权的基本政策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一系列拨乱反正政策, 从而使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重建和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从 1980 年开始,党和国家重新制定和落实新时期下的宗教财产权的一系列基本政策,使宗教财产得到了政策上的保障。 1980 年7月 16 日,国务院国发[1980]188 号文明确,外国教会房地产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 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 僧道有使用和出租权), 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 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 其性质也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正式提出如何处理宗教团体的财产, 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 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是一项重要的政策, 要从政治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具体而言, 对宗教团体财产问题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 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宗教房产包(定) 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 属于宗教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 应退还各教使用, 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 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宗教团体被冻结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单位挪用者应当偿还。[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981 年1月 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明确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 其产权归当地宗教团体佛教协会与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 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宗教房产所有权,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4] 1981 年 12月 26日, 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 明确了佛道教寺观归由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