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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新手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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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新手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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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新手了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正确申报,梳理有关政策内容和申报要点如下:
一、关于申报期限问题
1、出口销售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一款。
【政策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销售额按照财务出口销售额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出口退(免)税单证齐全的规定申报。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2)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二款。
3、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问题
(1)单证资料齐全,办理退(免)税的期限问题
上述所称“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政策理解】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一般不到4月30日。一般可以理解为4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顺延理应也是,如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特别提醒】相关文件中的“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应该理解为“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而不应理解为次年4月30日。
(2)单证资料不齐全,按规定办理免税的期限问题
①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②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
③【政策理解】
按规定转为免税申报的,申报截止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注意:不是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