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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法的总经了解聘企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哪些情形不可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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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法的总经了解聘企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哪些情形不可诉?.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2/2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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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法的总经了解聘企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哪些情形不可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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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法的总经了解聘企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哪些情形不可诉?

  在当代企业中,当股东会认为总经理
  不能胜任职务时
  有权以决议的形式对其进行解聘
  那假如解聘决议的理由并不属实
  法院能否对决议进行撤销?
  法信·经典案例
  在未违反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境保护科技有限企业企业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关键点: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该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企业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案号:(202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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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境保护科技有限企业(简称佳动力企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法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企业法的要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企业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法及决议内容均符正当律和章程的要求,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企业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企业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企业章程要求:董事会行使包含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方才有效。2021年7月18日,佳动力企业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企业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署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署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企业于2021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佳动力企业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了解和参考
  一、法院对可撤销的企业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企业决议,包含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企业的意思决定。当代企业法强调企业自治,对企业决议标准上不进行司法干预,因为对于企业事务的判定,企业本身最有讲话权,法院不能替换企业做出商业判定。但当企业决议存在瑕疵时,依据《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股东能够提起企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从该要求看,企业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含: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所以,法院在企业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标准上限于对上述三个可撤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