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人协议协议书合作人协议书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推行义务。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作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作目标和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七条合作目标: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的合作权益,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注: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作经营范围:。
(注: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详细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作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合作期限为××年。
(注: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作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作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的,全部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作人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作人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作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作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该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以下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的亏损分担,按以下方法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作人或由部分合作人负担全部亏损。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的,由合作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作事务的实施
第十三条合作人对实施合作事务享受相同的权利。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法,比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其中法人合作人1委派、其它组织合作人1委派(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作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实施合作事务,其它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事务(注:假如全体合作人全部实施合作事务,此内容应删除)。实施合作事务的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实施合作事务的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的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它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和合作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作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的,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它合作人实施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实施。假如发生争议,根据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的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的决定实施事务的,其它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的表决措施。
(注: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措施)
第十七条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比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作事务实施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作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关键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