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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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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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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 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 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 省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 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 过其他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 务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 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 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 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派岀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服务 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加 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 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 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 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 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 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 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 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 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 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 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 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 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
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 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 业服务用房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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