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项目关于造价的管理规定
成本控制应本着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原则,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施工安全及环保的基础上,从节约的角度出发,严格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工程造价 控制,逐步规范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程序,严把造价审查关,使造价日常工作更加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 建管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关系
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项目管理公司有权代表业主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管理、协调,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建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造价咨询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应严格服从项目管理单位统一安排、部
署,及时完成业主和建管交办的事宜;
造价咨询单位的履约情况与业务能力由建管单位定期检查,并作为项目
造价咨询服务费支付的依据;
项目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对不适合本项目造价工作的人员进
行更换,直至满足工作实际需要为止;
造价咨询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监理义务时,项目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更换。
二、 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职责
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建设部第63号)、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 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进行控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投资的情况,造价咨询单位应定期编制资金计划、付款明细、项目 造价分析与测算、现场经济签证处理情况、合理化建议,并以月报、周报及其他 书面的形式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同时与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造 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 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 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 服务和额外服务(具体详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条款);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 关的保密资料;
造价咨询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 务,因造价单位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限 额详合同规定,若造价单位的违约行为性质恶劣或给建设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追究造价单位相关责任;
在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后,相关各方积极配合的情况下, 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类造价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应充分满足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其中对现场签证的核实及新增项目、暂定材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价格 的确定应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专项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 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综合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在25 个日历天内完成,一般性报告(如每期计量支付)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综合 性报告应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以上工作内容的工作时限,因工程进度要求、 设计需求等原因需缩短时限,项目管理公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则上造价咨询 单位按通知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各类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部门及建设单 位的要求];
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应按照设计说明、图纸及措施表进行编制;对施工单 位所报每月进度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或签证工程量的审查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