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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寿险保险条款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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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寿险保险条款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协议的组成
  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协议相关的其它投保文件、申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需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纪的协议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按下列方法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法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企业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企业所负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企业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十二个月、每个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协议生效日起至最终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纪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推行完成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纪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纪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要求的退休年纪标准。领取方法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协议的养老金领取金额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纪、交费方法、交费金额、领取年纪和领取方法等确定,详细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协议保险费的交费方法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取期交方法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法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通知
  签订本协议,本企业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如实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本企业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于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企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本企业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次序和份额的,各受益